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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0年12月03日 15:14  点击:[]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各听证代表:

为加强《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腾冲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了《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听证事由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会于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至17:30时在腾冲市兰都商务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按照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听证会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自愿申请,由腾冲市烟草专卖局邀请参加。会议由腾冲市烟草专卖局主持,听证记录人2人现场记录会议情况,听证监察人2人现场监督听证情况,会议进行了全过程录像。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有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熟悉听证事项的法制工作者、专卖管理工作部门的代表3人,卷烟零售业务代表10人,现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5人,消费者代表5人,旁听代表2人,共计27人。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是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是决策发言人对《规定(草案)》的主要背景、依据、理由等进行说明;

三是听证代表对听证《规定(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是决策发言人或《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人员回答提问并进行陈述;

五是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是听证监察人出具听证监察意见书;

七是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代表们对《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制定《规定(草案)》工作的前期准备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规定(草案)》的主体资格、主要内容、制定程序表示认可,达成了一致共识。并对《规定(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总结如下:

(一)建议第六条中明确界定“腾冲市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社区”的地理范围;

(二)建议第七条第七项中删除 “工商”字样;

(三)建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不予设立情形,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进行审查,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建议第八条第十项中“对中小学校出入口范围”进行修改,取消或加大准入标准;

(五)建议第八条第十五项中删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及“植物花卉”相关内容;

(六)建议第八条第十六项中删除“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内容;

(七)建议第九条中“不受间距限制”修改为“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间距限制”;

(八)建议第九条第四项中明确在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场所设置零售点数量,结合腾冲市具体情况,明确设置数量为1-2个;

(九)建议第九条第五项中“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修改为“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中石油、中石化之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得设立零售点”,并调整到规定第八条;

(十)建议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按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修改为“按不少于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十一)建议第十一条整条删除;

(十二)建议第十三条中“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通行线路的直线距离”修改为“最近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十三)建议第十六条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改为“两个以上”;

(十四)建议第十七条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惯例,修改“上含下不含”的表述意思。

四、听证会意见及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腾冲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了逐项梳理。并于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召开了《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熟悉听证事项的法制人员及专卖工作管理者3名、《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人员,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论证。对本次听证代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采纳如下: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六条中明确界定‘腾冲市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社区’的地理范围”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按照腾冲市统计局编制的2019年腾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界定腾冲市城市社区14个,分别是:上绮罗社区、下绮罗社区、山源社区、天成社区、秀峰社区、文星社区、满邑社区、观音塘社区、侍郎坝社区、宝峰社区、云山社区、金源社区、砚湖社区、东山社区,其余社区均为农村社区。下一步城市社区的界定以腾冲市行政规划为准。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七条第七项中删除‘工商 ’字样”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现行营业执照名称已由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改为“营业执照”。

(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不予设立情形,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进行审查,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对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不予设立情形,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核查,不存在冲突和不合法情形。

(四)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八条第十项中‘对中小学校出入口范围’进行修改,取消或加大准入标准”建议。

经论证认为,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距离限制要求,结合腾冲实际制定的“城市社区的中小学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和农村社区、其余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零售点”,该项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实际,对该项不予修改。

(五)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八条第十五项中删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及‘植物花卉’相关内容”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为进一步对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进行明确界定,删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植物花卉”的内容。

(六)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八条第十六项中删除‘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内容”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的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制定依据,删除“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的内容。

(七)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九条中‘不受间距限制’修改为‘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间距限制’”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将第九条中“不受间距限制”修改为“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间距限制”,使规定的事项更加具体、明确,体现规定的前后一致性和严谨性。

(八)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九条第四项中明确在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场所设置零售点数量,结合腾冲市具体情况,明确设置数量为1-2个”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此类经营场所相对封闭,经营对象主要为该区域内特定人群消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腾冲市此类场所实际情况,明确此类场所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九)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九条第五项中‘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修改为‘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中石油、中石化之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得设立零售点 ’,并调整到规定第八条”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条项符合相关规定,不予修改。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按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修改为‘按不少于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对照第六条中零售点间距的规定,将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按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修改为“按不少于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进一步统一执行标准;

(十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一条整条删除”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第十一条中“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一致同意删除第十一条。

(十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三条中‘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通行线路的直线距离’修改为‘最近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随着城市建设发展,道路改、扩建等因素,会造成两个相邻零售点之间通行线路改变,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会缩短,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最小客户间距,给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带来困难。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纳直线距离作为距离标准。

(十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六条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改为‘两个以上’”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本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述意思存在重复,修订为“两个以上”。

(十四)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七条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惯例,修改‘上含下不含 ’的表述意思”建议。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不予采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含本数;本条规定仅针对《规定(草案)》界定使用,不进行修改。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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