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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2020年12月14日 16:38  点击:[]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于20201214日中共腾冲市烟草专卖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115日起施行。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腾冲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划有序、便民利民、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腾冲市城市社区:上绮罗、下绮罗、山源、天成、秀峰、文星、满邑、观音塘、侍郎坝、宝峰、云山、金源、砚湖、东山,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腾冲市其余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城市社区的界定以腾冲市行政规划为准。

第七条  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八)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八条 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在商用楼宇、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影院、KTV等内未形成独立经营场所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十)腾冲市城市社区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腾冲市其余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下中小学出入口30米范围内;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十二)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或征用规划的经营场所

(十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十四)居民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五)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点设置零售点:

(一)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

(三)在商用楼宇、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影院、KTV等内形成独立经营场所,并仅限于独立经营场所内零售的;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便利店。

第十条  下列特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

(一)火(汽)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内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景区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大专院校、军队大院、高速路服务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厂矿、工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内,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建档贫困户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存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以两个经营店面中心线的距离测量值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便利店等零售业态,是指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规定划分的烟草零售业态。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不少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115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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