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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2021年08月12日 09:12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2号)的有关规定,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对《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原文)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8月5日腾冲市烟草专卖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将修订情况予以公布:

一、修订内容

(一)原文: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修订为: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原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修订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原文:第四条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划有序、便民利民、服务社会的原则。

修订为:第四条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尊重历史的原则。

(四)原文:第六条腾冲市城市社区:上绮罗、下绮罗、山源、天成、秀峰、文星、满邑、观音塘、侍郎坝、宝峰、云山、金源、砚湖、东山社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腾冲市其余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城市社区的界定以腾冲市行政规划为准。

修订为:第六条 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城市区域

腾冲市城市社区:上绮罗、下绮罗、山源、天成、秀峰、文星、满邑、观音塘、侍郎坝、宝峰、云山、金源、砚湖、东山社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城市社区的界定以腾冲市行政规划为准。

(二)乡村区域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较强的集市,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3.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人口数300人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五)原文:第十条 下列特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

(一)火(汽)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内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景区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大专院校、军队大院、高速路服务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厂矿、工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内,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建档贫困户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修订为:第七条 下列特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

(一)居民小区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二)火(汽)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内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建筑面积在2千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若向外部经营的,则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开放式景区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三)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

(四)大专院校、军队大院、高速路服务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厂矿、工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内,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建档贫困户、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对原址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六)原文: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点”设置零售点。

修订为: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不受本规定间距限制,按照“一址一点”设置零售点:

(七)原文:第七条 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修订为:第九条 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增加一项:(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一并调整该法条项目的序号。

(八)原文:第八条 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腾冲市城市社区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腾冲市其余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下中小学出入口30米范围内;

修订为:第十条 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腾冲市城市社区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其余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下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

其余内容不变。

(九)原文: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以两个经营店面中心线的距离测量值为准。

修改为: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可安全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和测定标准如下。(解释详见附件:《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十)原文: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修订为: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解释详见附件:《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十一)“第三章附则”中增加一条对中小学的解释,作为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实施时间

上述修订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附件: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通知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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